由于專利申請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為依據(jù),所以在專利申請的撰寫過程中,大家往往更注重于權利要求的專利撰寫,而弱化了說明書在專利申請文件中的重要性。
專利法第26條第四款規(guī)定: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專利法第33條規(guī)定: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梢钥闯?,當權利要求中的某些缺陷,不能通過權利要求的刪除或合并克服時,就需要考慮從說明書中記載的內(nèi)容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以克服相應的缺陷。權利要求的撰寫與修改,自始至終都需要以說明書為依據(jù)。
那么一份高質量的說明書應當如何進行撰寫呢?
下面小編將從專利法第26條、第33條兩個角度介紹說明書的撰寫要點。
專利法第26條
除了上述的第26條第四款,專利法第26條第三款還規(guī)定了,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為準。
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對交底資料中的用語進行分析求證,必要時可通過網(wǎng)絡查詢確認,盡量保證說明書中出現(xiàn)的用語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通用含義。
如用語具有特定含義,應盡量使用相關技術領域中具有通用含義的用語明確其含義,或者使用功能性限定對其進行解釋說明。
例如:“導向裝置”這種非公知領域的用語,可具化為相關技術領域中具有通用含義的用語,如:相互配合的銷軸和銷軸套;也可進行功能性說明,如:所述導向裝置用于限定兩個物體的相對滑動方向。
說明書撰寫時還需要考慮技術方案的可行性。
一方面,需要確定技術交底中是否有遺漏的必要結構或方法步驟,可通過資料查詢進行輔助,盡可能避免專業(yè)濾鏡的影響,從技術小白的角度進行分析。當存在遺漏的結構或步驟時,則需要在說明書中進行補充說明,確保技術方案可以實現(xiàn)。
另一方面,技術方案中常常會出現(xiàn)多個并列的技術手段,不同技術手段中的部分特征可能相互矛盾。當出現(xiàn)這種問題時,需要在說明中以不同的實施例進行分別說明,并強調二者不能存在的情況,以免后續(xù)對專利的可行性產(chǎn)生影響。
專利法第33條
首先應基于權利要求的布局,將說明書中的技術特征進行分層說明,避免某技術特征只有上位概念或下位概念的情況發(fā)生。
進一步的,針對權利要求中未提及的技術特征或下位方案也進行分層撰寫。特別是僅在附圖中隱含公開的技術方案,也應當以文字的形式分層記載在說明書中,避免附圖中技術特征因無法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而無法作為修改依據(jù)的情況發(fā)生。
說明書的分層撰寫最終會形成類似權利要求的多層防御。
當專利審查、無效、復審程序中,權利要求全部技術方案均存在缺陷時,則可以選擇相對現(xiàn)有權要相對下位的層級技術特征,而非最下位的層級技術特征進行答辯,從而避免對權利要求造成的不必要縮小,在獲得專利權的基礎上,使專利具有較大的保護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分層撰寫的思路,每層技術特征的技術效果也應分別進行闡述,為創(chuàng)造性答辯中顯著進步的論述提供支撐,避免出現(xiàn)多層技術特征效果統(tǒng)述,確保每層技術特征的效果的確定性。
其次,對于權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如果該上位概念除交底書中已記載的技術方案還有其他可拓展方案的情況,則應當以多個實施例或實施例中聲明的形式,對不同拓展方案進行盡可能的窮舉,避免說明書過于下位無法對權利要求形成有力支撐的情況發(fā)生。
例如:新穎性審查中,對于螺釘固定到螺栓固定的改變,一般會被認為是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即置換前后的技術方案實質相同。
但是在修改超范圍的判斷中,這種慣用手段直接置換的情況,也常常會被認為是修改超范圍的,為此對不同拓展方案進行盡可能的窮舉就現(xiàn)有的專利審查機制而言是十分有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拓展方案的窮舉,仍然需要以分層說明的形式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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