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p>
那么,如果說明書的具體實施方式中,僅記載了小范圍的點值方案,是否就只能將權利要求修改至實施例所記載的點值了呢?
答案顯然是“No!”
接下來,以一個案例進行詳細分析講解:
該鹽酸卡利拉嗪口溶膜制劑的成分和配比為:10%-20%組分A、5%-10%組分B、30%-50%組分C和2%-5%組分D。
在申請文件中,一般需要將組分配比的端點值、中間值進行具體實施方式的撰寫,明確在范圍內(nèi)的配比均能實現(xiàn)產(chǎn)品所述的性能。以此,使得權利要求書以說明書為依據(jù)。
實施例1:
實施例2:
實施例3:
鹽酸卡利拉嗪口溶膜制劑的成分和配比為(中間值):11%組分A、6%組分B、32%組分C和2.5%組分D。
1.首先,在意見陳述時,補充了未寫進申請文件但在前期實驗中已經(jīng)驗證了能夠?qū)崿F(xiàn)本申請所述性能的其他點值配比的技術方案。
其中,上述補充的技術方案之一有:鹽酸卡利拉嗪口溶膜制劑的成分和配比為:10%組分A、5%組分B、30%組分C和2%組分D。即該方案記載了另一端點值的技術方案,且實現(xiàn)了所述的性能。
基于上述補充的實驗和技術效果,可以直接推理出,在配比范圍內(nèi)的制劑均能達到所述的性能。
實施例3鹽酸卡利拉嗪口溶膜制劑的組分配比與前端點的技術方案十分接近。而根據(jù)《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guī)定的內(nèi)容: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其對實施例的撰寫數(shù)量并不做要求,實施例撰寫的原則為:對于配比范圍,可以寫兩端值附近(最好是兩端值)+至少一個中間值的實施例。
也就是說,在端點值附近的實施例,也可以證明端點值實施例的技術效果。
因此,根據(jù)實施例3的記載,也可以間接說明端點值附近的技術方案能夠?qū)崿F(xiàn)所述的性能,則端點值的技術方案也能夠?qū)崿F(xiàn)所述的性能。
3.最后,對申請文本進行仔細研讀,說明書中明確記載:“在本發(fā)明的配比范圍內(nèi)均能實現(xiàn)所述的性能”。也就是說,申請文本中已經(jīng)明確說明了,端點值也能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
因此,基于上述的三步分析,可以毫無疑問的確定,在權利要求1所述的配比范圍內(nèi),均能解決所述的技術問題。
綜上,權利要求1的授權保護范圍是10%-20%組分A、5%-10%組分B、30%-50%組分C和2%-5%組分D。
注意
并不是所有補充的實驗均能被審查員所認可,比如以下情況:
(1)申請文本中僅記載了一個點值的實施例;
(2)申請文本中記載的配比與實施例的配比相差甚遠。
上述情況無法推理出,所有配比內(nèi)的技術方案均能實現(xiàn)所述的性能。
因此重要的是,在申請文件的撰寫中,盡量將技術方案在實施方式中描述詳細、描述清楚,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中直接得出“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所述技術問題”的結論,從而使技術方案得到全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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